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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学院发 [2009]3号 关于印发《社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9-3-24 15:11:00 我来说两句  
徐州师范大学社区学院文件


社区学院发 [2009]3

 

 


 

 

 

关于印发《社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

 

《社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   通知                           
  送:  各部门、各系                                

徐州师范大学社区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324日印发 共印10 
 

社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师范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实施细则》和《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落实、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的设备、仪器、物资、家具和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学校出资和拨给学院以及学院自筹经费购置、接收捐赠和其他途径确认为学校所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是指一般设备,耐用期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的十六类进行分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以货币为计价单位,以原始价值为计价依据,且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原始价值的确认方法有所区别。

()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造价、购价、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入账。车辆的购价包括车辆购置税。

   ()自制固定资产按购建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额入账。

 ()无偿调入、接受馈赠及旧存不能查明原价的固定资产,可参照同类设备现行购价,结合其新旧程度,估价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费用也一并入账。

 ()调出、变卖、报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值注销。

 ()已经投入使用,但结算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可先按照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房屋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修以及设备新添部件,按实际开支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其价值调减原值。

 ()兴建房屋、建筑物征用或购置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费用,计入其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等计价入账。

 

第三章   职责的划分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学院各部门分级使用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监督的模式。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固定资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以及财务部、办公室、教务部、学工部、后勤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对全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领导与协调并研究处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相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办公室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学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职责有:制定制度、编制年度购置预算计划、负责采购、组织招标、建账(编号、建卡、录入)、组织验收、登记制单、清产核资、调剂、报废、报失、报损、审核论证及固定资产实物账目系统地维护管理和查询,统计报表和建立实时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全院固定资产的总价值帐设立在学校的财务处。总实物帐(图书资料除外)及分户明细帐设立在办公室。

第九条 各部门、系的职责为负责申报设备购置预算计划;负责固定资产具体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定期盘查;负责固定资产入账、报损、报废、报失及内部转移的相关帐务手续;负责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的原件的保管、利用率的统计及使用纪录,提交事故报告,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接受培训以及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办公室代表学院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以此确认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权。凡使用与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的部门,新添固定资产均须向办公室申报,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变动登记。新设立的部门或者部门分立、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部门名称发生变化,或者被撤销、合并而终止的部门,应在批准后15日内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撤销登记手续。

新添置固定资产或者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添置或者占用部门均应办理登记或者注销手续。无论个人或者单位向学院馈赠、资助、捐赠的实物,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接受部门或者保管部门负责向办公室申报登记。

 

第五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该根据学院的经费预算和需要,申报专项文本和固定资产的年度计划。每年的620日前,各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填写“社区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等内容,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需要和各部门的已有量提出防止积压浪费的平衡分析,进行初步排序。最后由学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最终审定。经核定和审定后的购置计划,作为下年度的执行计划,未报送计划或者计划未被批准,一律不执行。

第十三条 对列入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的购置,按照《徐州师范大学物资设备统一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确定在每年的13月份。办公室负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特别是设备的使用效益情况,并作为下年度采购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以及安全操作等日常维修管理制度。对贵重的仪器设备及关系到学院教学生活秩序的关键部位和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建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学院应该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兼职的物管员,各部门同时配备一名兼职物管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及各个部门都应建立登记造册制度。定期清查、做到账物卡相符。减少或者杜绝帐外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尽可能的完善计算机管理。建立物资设备采购验收登记、领用报销制度。

第十八条 院内各部门无论以何种经费形式、何种资金渠道购置的固定资产,未经办公室登记,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年终总结应有资产年检和在用情况的内容。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人换届或者离任前,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资产不清的,部门负责人应该说明原因。对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学院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占用的原则,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各部门为了完成教学任务、科研、管理等非经营性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各部门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产。主要包括: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虽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属于营业性实体和各种校办产业以及出租、具有营业性质等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严格的申报、登记、评估、审批制度,以此作为占有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实体,不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均应强化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公有性质不变。

 

 

第七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剂、出售、报废、报损、报失等。

()调剂:指学院根据资产使用情况,为提高效益而调剂占有单位资产的行为。对长期闲置不用的物资设备,学院有权统一调剂。

()报废、报损:凡是因为损耗严重或者技术落后已经被淘汰,经技术鉴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明确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报失:经公安、保卫部门查证确属丢失的资产,可以办理报失。报失材料一式三份,应有报失报告,公安或者保卫部门的证明材料,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办公室收到材料会签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学院审批后办理报失手续。

()经批准允许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一变价处理,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均属于学院所有,一律纳入学院“专用基金”集中管理,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对教学设备的残值收入,应全部用于教学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申报审批程序,任何部门无固定资产处置权。严禁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调拨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利。

 

第八章  违规及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者处置。个人不得将国有资产据为已有。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各级管理部门,资产占用单位及使用人员,都应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管好固定资产,维护其完整和安全。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未按照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

()不按照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对所占有的国有固定资产发生严重流失时,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的;

()因严重失职或者误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弄虚作假、损公肥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其他非客观因素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严重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坏或丢失的产品(电子产品使用期限国家规定为5年)按折旧后价格的40%赔偿。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负责解释,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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